论文发表|李实、史新杰、陶彦君、于书恒——以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为抓手促进共同富裕:重点、难点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3-04-06浏览次数:16


编者按:我院院长李实教授、研究员史新杰博士(通讯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陶彦君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于书恒合作撰写的论文《以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为抓手促进共同富裕:重点、难点与政策建议》刊发于《农业经济问题》2023年第2期,现与读者分享。



以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为抓手促进共同富裕:重点、难点与政策建议


李实(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史新杰(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陶彦君(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于书恒(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和持续扩大的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可能会阻碍共同富裕进程,因此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程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本文基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和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分析中国农村居民收入长期变动趋势,认为农村共同富裕的重点在于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难点在于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流动性。本文同时基于浙江省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相关经验,为全国层面通过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提出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推动农村低收入居民增收,需要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三个方面共同发力,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关键在保障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机会,重点在增强无劳动能力人口的收入保障。

关键词:农村;收入分配;低收入人口;增收;浙江


一、引言

消除绝对贫困补齐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打下了扎实的现实基础。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理念至少可以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并且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将其转化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并付诸于行动(李实,2021;刘培林等,2021;陈丽君等,2021)。实际中,要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为了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十九大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黄祖辉等,202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而着力提升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刘世锦等,2022;黄祖辉等,2021)。但从现实来看,目前还面临两大困境。

第一,农村“发展”动能弱于城市,促使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过大,其中以收入差距最明显(Knight等,1999;Park, 2008;Knight等,2010;张延群等,2019)。根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几经变化,出现了“缩小—扩大—缩小—扩大—缩小”的过程(见图1)。而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改革开放的早期,由于农村改革先于城镇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以后农民收入快速增加,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一度从1978年的2.6倍下降到1983年的1.8倍。随着农村改革红利的逐步消失,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收入增长进入低速化。尽管在1994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趋势,但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这次扩大与农产品价格的变化基本上是同步的。当农产品价格上升,农民收入增加,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则会缩小;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或不变,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会进一步扩大。

第二,农村内部“共享”机制不完善,低收入人群收入提升面临瓶颈。尽管近几年来,得益于政府的精准脱贫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从2003年的3.12倍缩小到2018年的2.69倍,但户籍歧视、土地市场改革滞后等因素仍然制约着农村居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不同,我国乡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在逐渐扩大,并且近年来越发严重(见表1),这也与相关研究的结论一致(Morduch等,2002;Sicular, 2008;Gustafsson等,2002;Benjamin等,2005;薛宇峰,2005;万海远等,2022)。2018年的数据显示,农村居民中收入最高20%的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收入最低20%群体人均收入的9.29倍,这说明共享与发展两大目标在农村地区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和持续扩大的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可能会阻碍共同富裕进程,而能否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并提高其收入流动性。本文基于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和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对中国近二十余年来的低收入人口基本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中国农村居民收入长期变动趋势,主要探讨了如何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收入流动性的现状与趋势。本文同时基于浙江省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相关经验,为全国层面通过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与理论回顾

本部分简要回顾了共同富裕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的有关研究,以期为后续数据分析提供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实现路径。共同富裕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梦想和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唐任伍等,2022)。从共同富裕的内涵来看,现有研究基本达成一致结论,即共同富裕主要包括共享与发展(富裕)两个维度,既要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又要在共享中促进发展;既要关注包括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在内的物质富裕,也要关注社会成员的精神富裕(李实,2021;刘培林等,2021;陈丽君等,2021)。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两大理论体系,一是经济发展理论,二是收入分配理论。经济发展理论是发展经济学,乃至整个经济学领域最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主要关注要素禀赋和技术进步等如何影响整体和区域经济发展,是共同富裕中“发展”维度的重要理论支撑,对于进一步做大“蛋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林毅夫等,2003;Schumpeter等,2003)。收入分配理论则着重于关注经济发展的成果(例如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如何在不同人群中分配(李实等,2022)。对政府而言,再分配政策(即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是促进收入分配改善的直接手段(陈斌开等,2020),也是共同富裕中“共享”维度实现的重要路径。

第二,为何要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上述共同富裕的内涵来看,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低收入人群,这与亚洲开发银行提出的益贫式增长理论相一致,该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给穷人带来的增长率应该要超过平均增长率,本质上也在强调共享发展成果(范从来,2017)。而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发展相对滞后于城市,绝大多数低收入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也与新中国成立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政策背景相关。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需要从农民那里获得资本的原始积累,导致了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这种积累主要依赖于两种行政手段来实现,一是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二是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在经济转型时期,城乡差距并没有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而缩小,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扩大。这不仅与物质资本积累有关,也与人力资本积累有关(蔡昉等,2000)。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结构理论,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早期,由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城市的工业部门会无限压低农民工的工资,使得工业生产的大部分剩余划归为企业利润,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从人力资本积累的角度来说,中国城乡分割体制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造成农村中“低收入—低人力资本投资—低收入”的恶性循环(Golley等,2011)。

第三,如何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基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共同富裕战略中的重要性,相关研究都强调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因此其主要实现路径不应是“劫富济贫”的极端手段,而应该是“提低”,即更大幅度提高社会底层群体的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水平,而其中最重要的是长期持续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李实等,2022)。那么究竟如何更快地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黄征学等(2021)提出四条路径,分别是以产业和就业带动工资性收入增长、以财税和信贷增加经营性收入增长、以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纵向和横向建立转移性收入增长机制。这些路径在杨立雄(2021)、罗楚亮等(2022)等研究中也有所体现。

回顾以上文献可以发现,目前相关研究尽管开始关注共同富裕背景下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问题,但还有几个认识存在模糊地带。第一,现有研究探讨低收入人口问题,但鲜有研究分析究竟如何识别农村低收入人口,其标准是什么,不同标准下低收入人口的识别是否有较大差异性?这是进一步探讨共同富裕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只有清晰界定农村低收入人口,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低收入人口增收和共同富裕的实现。第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变化趋势如何?这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一个规律性问题,但现有研究多从单一事件维度考察,缺乏长时间维度的比较。第三,要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其难点在何处?相关研究提出农村较低的收入流动性是根源之一,孙文凯等(2007)和严斌剑等(2014)做了相关测算,但关于近十年的测算比较匮乏。下文基于这几个问题展开细致讨论,基于相关理论体系对共同富裕背景下如何有效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做了深入分析,弥补了现有文献的不足。


三、农村共同富裕重点: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

在我国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的重点是准确识别出低收入人群。本文首先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1995年、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8年数据,分析低收入人群界定标准,并对中国近二十余年来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情况进行研究。

(一)低收入人群界定标准

划分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采用绝对收入的划分标准,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将收入低于某个特定界限的群体视为低收入人群。例如,国家统计局(NBS)曾将家庭年收入(典型的三口之家)为10万元~50万元(2018年价格)的家庭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相应的,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绝对收入视角下的低收入人群占比将逐渐下降。第二种方式是采用相对收入的划分标准,从收入分配结构的角度,将收入低于收入中位数50%的人群视为低收入群体。在考察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时,采用相对贫困标准识别低收入人群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划分依据,另一种是将农村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划分依据。在第一种界定方式下,全国采用统一的低收入划分标准,可以更好地刻画中国农村低收入人口与城镇地区的差距。在第二种界定方式下,城乡分别采用两种低收入划分标准,在考察农村低收入人口时,可以更好地将目光聚焦于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划分不同收入群体的第三种方式则是采用绝对与相对收入相结合的复合标准。在研究我国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问题时,CHIP课题组提出了一种将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有机结合的界定方式。具体来说,本文将每个年份全球200多个国家收入中位数的67%,作为当年全球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上限,并将该标准运用到中国,计算出相应年份中国低收入群体的所占比重。

表2对识别低收入人群的三种常见方式进行了总结。本文将分别使用NBS标准、CHIP标准、全国相对贫困标准和农村相对贫困标准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进行研究,为农村共同富裕现状把脉。


(二)低收入人群分布特征:以农村聚集为主

首先,本文分别采用NBS标准和CHIP标准(见表3)刻画我国低收入人群的长期变动趋势。由表4可知,在CHIP标准和NBS标准下,农村地区有95%以上的人群是低收入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低收入人群的比重逐年下降:在NBS标准下,我国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8.94%下降到2018年的72.00%;在CHIP标准下,我国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6.17%下降到2018年的68.35%。然而,通过对比农村和城镇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占比可以发现,中国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占比的下降幅度远远低于城镇。例如,城镇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7.14%下降到了2018年的56.82%,而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比例一直维持在95%以上。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由城镇地区享有,农村地区整体发展的动力不足。


根据表5和表6,在CHIP标准和NBS标准下,全国低收入人口有一半以上分布在农村。说明中国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的政策重心依然在农村。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低收入人群在农村地区的占比逐年下降。在CHIP标准下,中国低收入人群在农村地区的占比从1995年的72.94%逐年下降到2018年的54.30%。在NBS标准下,中国低收入人群在农村地区的占比从1995年的71.35%下降到2018年的52.40%。尽管低收入人群在农村地区的占比有所下降,但近二十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幅转移,低收入人口分布在流动人口中的比例从2002年的3%左右上升到2018年的7%左右。


(三)农村低收入人群总体趋势:比重逐年上升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NBS标准和CHIP标准下,农村地区有95%以上的群体属于低收入人群,说明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政策抓手是激发农村地区整体的经济增长活力进而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除了使用绝对收入标准外对低收入人群进行划分外,本文还考虑了相对贫困标准。采用相对贫困标准考察低收入人群的一个好处在于,将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进而识别出农村地区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通过分析这部分弱势人群的收入增速、收入结构和群体特征等,为农村地区制度低收入人群的增收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具体来说,本文采用的相对贫困标准有两种(见表7),一种是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上限,另一种是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上限。


根据表8,在相对贫困标准下,中国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比重逐年上升。若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划分依据,我国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24.19%上升到2018年的47.55%,说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尤其是城镇居民与农村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在逐步扩大。若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划分依据,我国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占比从1995年的13.05%上升到2018年的19.01%,说明我国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因此,在考察农村的低收入人口时,需要重点关注农村地区收入最低的40%或20%群体。通过提高农村地区这部分低收入人口的收入,不仅可以提高农村整体的收入水平,还可以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农村内部差距,进而从根本上促进共同富裕实现。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增速、收入结构与群体特征

通过采用相对贫困标准划分,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范围基本被限定在收入最低的20%或40%人群内。本部分将从收入增速、收入结构与群体特征这三个角度,对农村的低收入人口概况进行简要总结。

首先,从收入增速来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增长要明显慢于农村地区的其他群体。根据《中国住户调查年鉴》公布的收入五等分组数据,2013—2018年农村高收入户(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81%,而农村低收入户(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仅有4.96%。在本文提出的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仅有2.46%~5.98%(见表9)。

其次,从收入构成来看,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是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两大收入来源。2018年,全国相对贫困标准下划分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工资性收入占比38.35%,转移净收入占比34.76%;在农村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占比为41.09%,转移净收入占比高达44.52%,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比分别为12.02%和2.37%(见表10)。

最后,表11~表13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的群体特征进行了总结。与农村地区整体人口特征相比,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平均年龄更小、16岁及以下的人口比重更大、男性占比更低、就业人口占比更低、户主受教育水平更低,这意味着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水平可能要低于其他群体。由于工资性收入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本文对该群体的就业特征进行简要分析。总的来说,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工作更加缺乏稳定性。从就业身份来看,农村低收入群体是雇员的比例更高、是雇主或自营劳动者的比例更低。从就业单位看,农村低收入群体中工作单位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的比例要明显低于农村样本,大部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工作单位属于个体或私营企业。



四、农村共同富裕难点:有效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流动性


要实现共同富裕,在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基础上,难点是有效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流动性。收入流动性反映了不同时期家庭人均收入变动情况,是衡量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指标。相关研究对早期农村收入流动性进行了研究,但大多集中在2010年以前,例如孙文凯等(2007)和严斌剑等(2014)分别利用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测算了1986—2001年以及1986—2010年的农村居民收入流动性;周兴等(2010)利用中国营养健康调查数据测算了1989—2004年的流动性。

本文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4—2018年面板数据分析中国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和家庭跨期收入变动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家庭年收入10万元~50万元的绝对收入标准,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和低收入组。考虑到农村低收入群体之多,为更细致观察低收入群体内部流动情况,本文在低收入组内部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序并进行五等分组。在此基础上,本文计算各收入组收入年均增长率,并构建2014—2016年和2016—2018年两阶段收入转移矩阵,刻画居民收入组间流动情况。

(一)农村居民收入稳定性差,地区间差异有所缩小

为反映各组内部收入分布情况,本文首先以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分组依据,绘制2014—2018年各收入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箱线图。从图2中可以直观看到,相较于2014年,2016年与2018年收入组内上下限差距逐步拉大,总体而言波动性较强。从收入中位数来看,最低20%的群体收入中位数有明显上升,而在最高三个收入组中反而出现下降。

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基期各收入组平均收入的年度变动情况。2016—201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性有所提高,但总体来看,农村居民收入波动依然呈现“两端高,中间低”的态势,尤其是最低20%收入群体,个别家庭收入的超高速增长极大拉高了该组收入增长率(见图3)。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农村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年均收入增长率为负,印证了箱线图中的情况。收入组平均收入负增长证明农村地区相对收入较高的人群收入稳定性差,这可能受到农村地区就业结构的影响,农村高收入群体多从事非农经营,收入来源不稳定。最低与最高收入组如此之高的不稳定性反映出农村居民收入风险之大,可见增强农村居民收入稳定性,提振农村居民收入信心也是农村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从地区层面看,2014—2016年,各地区收入增长率差异主要集中收入组两端,在中下20%至最高20%收入组基本无差异。在2016—2018年,中部地区的最低收入组收入稳定性有所提高,西部地区增长率虽然仍处于较高水平,但较前一期而言已有所下降,东部地区反而出现了上升的情况,地区间增速出现较为明显的差异。统计显示,2016—2018年,东部地区只有 57%的居民实现收入增长,与西部地区55%的差距不大,因此其在最低20%收入组年均增长率呈现出的持续上升可能与东部地区的非农经营更为发达相关。拓宽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渠道,鼓励农村居民就地非农化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但在此过程中,使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


(二)从全国来看,低收入群体收入流动性有所提升

相较于2014—2016年,2016—2018年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流动性有了明显的提升。在2014—2016年,最低收入组惯性率显著高于其他收入组,说明除个别收入极不稳定的家庭外,绝大多数最低收入组人群明显缺乏收入增长机制。这一情况在2016—2018年有所好转,2016年中38%的低收入群体都实现了收入阶层的上移,其中5%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见表14和表15)。

但这一变化主要来自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即低收入组中最高20%收入组。2016年15%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在2018年步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阶层,中等收入边缘群体成为“扩中”的重要“后备军”。与之相应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出现明显的阶层固化,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惯性率高达50%,较2014—2016年提高67%。2016年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62%是来自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边缘群体,而在2018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70%。至于中下20%至中上20%收入组,其收入稳定性仍然较差,难以保持收入位序,容易出现收入下沉。

(三)横向比较来看,东部地区收入稳定性较高,中西部地区收入风险偏大

2016年东部地区70%的农村居民保持收入阶层不下沉,其中,40%的低收入群体实现了收入组的向上跃迁,7%的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19%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摆脱了低收入状况。中部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率与东部地区相似,但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没能保持收入位序,出现收入组下降的情况。西部地区面临更大的收入风险,37%的低收入群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入位次下降,更有76%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跌入低收入组,收入阶层下降人口多于收入阶层提升人口。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东部与中部地区的居民更多地集中在中等收入边缘位置,而西部地区的居民大量沉淀在最低收入组,不稳定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和难以提高收入的大量低收入群体导致西部地区增收问题任重道远。但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的收入阶层固化问题更为凸显,东部地区中高等收入群体惯性率高达57%,西部地区仅有22%。2018年,东部地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76%来自2016年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和原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见表15),低收入组缺乏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的机会。而在西部地区,2018年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中有20%来自2016年的最低收入组(见表15),这与图4所反映的西部地区最低收入组超高的年均收入增长率一致。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部分群体本具有良好的收入状况,由于风险冲击导致其某年收入大幅度下降,也侧面反映出了西部地区收入风险大、稳定性差的问题;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区居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导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影响统计准确性。

(四)纵向比较来看,西部地区收入流动性好转显著

如表16所示,2016—2018年,东部和中部地区收入阶层向下流动的比例明显下降,相对于前一期均下降18%,但减少的这部分群体更多的是停留在原阶层,仍难以实现向上跃迁,出现一定程度的阶层固化情况。尤其是中部地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阶层惯性率从22%快速提升至56%,接近东部地区水平。同时,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更多地由上一期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和原中等收入及高收入群体组成,2018年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43%来自原中等收入边缘群体,甚至高于原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占比(见表15)。

2014—2016年东中西地区呈现低收入群体惯性率逐次提高,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惯性率逐步降低的态势,中西部地区的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西部地区有近半数的人口出现收入阶层下降的情况,但这一情况在2016—2018年有所转变。2016—2018年,西部地区最低收入组惯性率明显下降,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实现了收入阶层的上移。且与东部与中部地区不同的是,西部地区在向下流动人口减少的同时,向上流动人口比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2016年35%的低收入群体收入阶层在2018年都有所提升,较2014年提高13%,与东部地区40%的向上流动率差距逐渐缩小。


五、以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为抓手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议

从全国层面来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践,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稳步提升,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从以上分析来看,城乡收入差距依旧较大,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流动性和稳定性不高,地区差距显著等问题对实现共同富裕带来一定挑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部分基于浙江省共同富裕相关经验,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为全国层面农村地区“提低共富”提供参考。

(一)引导多种形式非农就业,拓宽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来源

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主要由市场决定,其中劳动力要素市场发挥了很大作用。虽然我国市场化改革已经发展了四十多年,但是要素市场化程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统称为要素市场不完善问题。如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在就业领域存在身份歧视,收入决定中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存在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和制度限制。因此要增加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应该破除这些制度障碍,拓宽低收入人口就业渠道,重点来说需要关注两方面工作。一是要以产业为基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进而带动低收入农户非农就业。政府需要增加对农村地区劳动力要素市场的政策扶持,增加对农村地区非农经营活动的金融支持,尤其要重点支持农村产业纵深融合。要给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优惠力度,加快扶持小微企业成长,为周边低收入农户带来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拓宽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渠道。比如浙江通过贯彻“两山理念”,大力发展绿色产业,通过“政府—企业—农户”多方参与的模式让更多人低收入农户参与到非农就业中,进而实现多源增收。二是要通过对接帮扶机制支持有意愿的农户外出就业。要利用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规律,帮助农户实现非农就业渠道的多样化。为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机会的农户创造更多的外出就业机会,为无就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如浙江在促进非农就业方面深入贯彻“两进两回”,通过鼓励青年和乡贤回乡来带动低收入人口的非农就业和创业。这个过程中要尤其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减少朝令夕改的政策决策方式,减少未预知的试错成本和系统性风险。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低收入人口土地要素

在要素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素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配置,也不可能带来合理的要素报酬。除了劳动力市场外,要大力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激活农村活力,进一步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相关工作应该围绕以下两个重点:一是要以抱团合作模式用活闲置土地。经过多次改革后,中国农业用地目前已经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但是从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来看,依旧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对于部分低收入农户而言,即便想要流转农业用地,也无法找到合适的流转对象。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应该要发挥村集体作用,推动实施整村流转,由村集体根据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对接工作。对于村集体用地而言,同样要发挥好抱团合作模式,一方面相邻村可以抱团发展,通过几个村的联合盘活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深化不同地区的对接帮扶模式,如浙江省的“飞地抱团”政策通过“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互利双赢”的模式促进沿海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区)与浙西南山区和舟山海岛为主的欠发达地区之间的产业抱团合作,集体经济薄弱村以土地指标和资金入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二是要以三产融合模式用好闲置土地。农村土地资源盘活后,要有合适的产业作为支撑,应该要以“三产融合”的思路来增加土地资源的附加值。农村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脱离农业,但又需要延展其功能属性,要通过农旅结合、民宿等方式用好土地资源。同时要关注低收入群体在收益分配体系中的话语权,确保其能从产业融合发展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增加其财产性收入。

(三)发挥特色农业竞争优势,增加农村低收入人口经营收入

对于部分农村低收入人口而言,由于劳动技能较为低下,主要还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对于这部分人群的增收,应该要以增加其经营收入为切入点,重点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因地制宜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相较于一般农业而言,特色农业的发展注重通过比较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地方政府应该要找准当地特色禀赋,注重细化组织功能,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合作组织功能,赋予低收入农户更多权利。基于“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发展理念,引导低收入农户从事特色农业经营能够有效帮助其增加经营收入。例如浙江就通过“三位一体”的创新模式,使得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践行先富带动后富,以点带面,以重点人群带动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形成先富带动后富的良性机制。其中应重视五个方面:发挥技能人才和科研人员的支撑作用,发挥乡贤的引导作用,发挥大企业的引领作用,发挥平台企业的支撑作用,发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就业作用。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对七类重点群体提出六大支撑行动,七类重点群体包括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在发展特色农业过程中,应该尤其要注重能人带动。在浙江调研过程中发现,特色农业做的比较好的村落大多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依靠技术能人带动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充分调动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自主能动性。

(四)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财政支持

转移支付是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低收入人群,更要关注低收入、低财产积累、低社保水平的“三低”人群。从这个意上来说,有两个层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给予“三低”人群足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农村整体收入增长速度同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是提高这类人群的收入、财产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将来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更多地还是看这类人群是否能够达到富裕水平。如果他们都能够有很好的发展机会,收入能够不断地提高,能力能够不断地提高,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是可以期待的。因此,要在财政可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三低”人群)的补贴标准。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让转移支付的提高程度不低于平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比如浙江专门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通过多种举措齐头并进促进低收入农户在长期范围内实现增收。二是需要完善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让全社会共同承担收入风险。首先要合理提高直接税占比,增加税制的正向再分配效果。其次要完善养老、医疗体系和社会救济体系,稳定应对老年风险、健康风险和贫困风险。另外需要完善就业和保险体系,减少因市场变化、灾害、人身意外等各种因素导致的大幅收入波动。在“弱有所扶”方面,因为几十年的扶贫开发和2014至2020年的精准扶贫工作,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形成另一套针对贫困人口的完善保障体系。新世纪以来,我国也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救济政策体系。在迈向共同富裕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增加社会救济政策(含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瞄准性,在有限地方财力的约束下,提高救助效率。第二,对于不同类型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应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在强调再分配措施在收入和消费差距的影响之外,还应该强调再分配措施在福祉差距方面的影响。后者不只是强调收入分配,而且强调服务的再分配,包括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残障服务等。第三,防止过度保障问题,应形成有效的平滑机制,对于经济状况相差不大的低收入人群,不能让保障措施过分集中于特定家庭,应防止“悬崖效应”的产生。

(五)吸引慈善公益组织下乡,瞄准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需求

促进低收入人口增收,同时要致力于完善制度性保障进而引导公益下乡。此处包含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加强慈善行为的透明度,鼓励真正的慈善行为,打击借慈善之名篡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防止和打击污染慈善风气的行为。要认识慈善行为的产生原因,通过完善的制度性保障,鼓励和激发慈善行为,而不是“劫富济贫”。要让慈善行为发挥最大效果,让慈善行为真正受益于低收入人群。二是要防止通过行政权力“强制”某些主体实施慈善行为。目前未形成一个比较好的社会风尚鼓励慈善事业发展,也没有形成激励社会捐助的制度和政策。因此,让三次分配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营造更加友好的社会环境,让人人都愿意做公益,富人乐意做慈善。然后需要构建更好的制度安排。再出台一些鼓励性的政策,让有意愿的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流向低收入农村地区,这样三次分配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认识慈善行为的运行机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慈善行为中可以发挥不同的角色,具备经济实力的个人可以通过捐款方式帮助困难群体;不具备经济实力但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困难群体;政府和社会组织将慈善行为的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有效连接,让富余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慈善行为流入真正需要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困难家庭。与经济学中生产活动产生增加值的过程类似,连接慈善行为的主体(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将投入的资金和服务产生“增值”作用,放大慈善行为的社会效益。从这个过程看,第三次分配不只是“收入”方面缩小收入差距或消费差距,而且是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发展能力(如通过共同应对灾害引起的收入风险,提高下一时期增收的可能性),产生持久的增收效果。

(六)加大相关政策推进力度,深化农村低收入人口人力资本

除了短期的收入提升外,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可持续增收,更需要从根源处对低收入人群及其子女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人的发展能力包含多个维度,其中健康和教育最为关键。在健康方面,一方面要关注低收入劳动人口的健康水平,为其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比如农民工群体相较于其他群体而言,可能面临着工作环境较差、工作时间较长、工作保障较弱等问题,由此可能带来较大的健康隐患。另一方面也应重视早期儿童的营养和健康问题。“幼有所育”代表了一个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一个人的婴幼儿时期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条件、营养水平、养育方式、学前教育都对其后来的成长和发展起到重要,甚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现实中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仍有不少婴幼儿得不到足够的营养,缺少科学的养育方式,没有条件接受学前教育,被迫面对“输在起跑线上”现实。从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的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来看,这些受到发展条件制约的婴幼儿是最需要关注的人群。为他们提供同等的发展条件和环境,应该是一个最急需解决的难题。教育问题的着重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二是坚持科学的教育教学方式。当前中国儿童教育的最大问题是资源分配不均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的资源分配不均。农村偏远地区的教师待遇、教育质量、教育条件相比东部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因而,要尽可能消除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衡问题,让每个儿童都有均等机会接受高质量教育。2021年的“双减”政策致力于破除“唯分数论”,让教育回归本心。下一步应考虑如何创造更符合儿童发展需要的教育环境。在这个过程中,要秉承科学原则,要照顾到绝大多数儿童的教育需求,因而要避免一些不合理舆论或行为对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伤害。

(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养老保障

从现实来看,农村低收入人群绝大部分可能来源于老年群体。要实现低收入人群整体收入提升,需要更多关注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平衡、不充分和可持续性问题,城乡之间、不同类型养老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此差距不只体现在横向维度,同时也存在于纵向维度。城镇职工养老金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待遇水平。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文,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88元,此后没有继续调整。此外,养老金的可持续性风险会加大养老金改革的难度。由于人口老龄化形势,个别地区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基金缺口问题。虽然近期中央提出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但这无法改变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缺口的持续影响。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致力于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以及合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的、持续扩大的基金缺口问题。尤其对于农村老年人口而言,由于大部分年轻子女外出打工,留守现象较为突出,不仅要关注养老金保障问题,更要探索建立起农村老年人口看护机制。比如浙江省部分区县利用“数字乡村”建设契机,将数字技术融入乡村治理和农村养老等问题,实现老年人动态健康监测,较大程度推动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整体福利水平。

注:本文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