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 | 詹鹏: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发布时间:2022-11-17浏览次数:12

编者按:近日,我院詹鹏研究员在《社会科学学报》发表文章《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现与读者分享。


二十大报告着重强调了完善分配制度在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处于高位徘徊,其中城乡差距的问题最大。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达到2.5。根据文献估计,城乡差距在整体收入差距中的贡献率达到20%至30%左右。从收入来源看,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最为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5052元,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469元,后者不足城镇居民的十分之一。如何提升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问题。

中国城乡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过去很长时间以来的二元发展格局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过去四十多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先上升后略微下降的趋势。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从1983年的1.82倍上升到2007年的3.14倍,然后在2021年下降至2.5倍。2008年之后城乡差距的缩小主要归功于农村收入的较快增长,2008—2021年期间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率比城镇居民平均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从收入来源结构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精准扶贫政策使得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增幅尤为明显,2008—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3.6%。不过,继续缩小城乡差距不能只是寄希望于转移性收入。在新发展阶段,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工作。

土地是农村居民的重要资产,因而促进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途径是盘活土地要素。农村居民从土地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包含两个来源:一是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租金收入;二是自有住房出租获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浙江在探索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具有一些经验。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研究,浙江省部分乡镇的财产性收入比例能够超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例如,嘉善县A镇转让承包地经营权并获得租金收入的被调查户比例达到70%,B镇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的被调查户比例达到69%,C镇拥有这两类收入来源的被调查户比例分别达到65%和47%。嘉善县曾两次入选全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探索了多条促进农民持续有效增收的机制。嘉善县大云镇作为国家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区,在全域范围内着力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流转、农房集聚“三全”集成改革,大幅提高了土地的流转率和集聚率。这些工作对于盘活土地要素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目前还存在两个因素限制了农村居民从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第一,农村居民能否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严重依赖于周边租房需求。因而,不同乡镇(甚至同一乡镇内不同村)能够获得出租房屋收入的家户比例差异很大。第二,转让承包地经营权所获得的租金收入额度较低。根据课题组在上虞区和嘉善县的调查,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家庭的人均年租金收入仅为1000至2000元左右。然而,出租房屋的家庭的人均年租金收入可以达到7000元以上。因而,即使是在浙江省,农村财产性收入仍然有大幅增长的潜力。

根据浙江经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第一,在农地确权政策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农地确权的增收潜力。我们的研究发现,农地确权会激励土地承包户提高务农概率,从而提高农业经营收入;也会促使非农就业家庭将闲置土地转出,从而增加土地租金收入。但是农地细碎化、土地流转的非正规化、农业生产的低机械化以及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都制约着农地确权的增收效力。尤其对于长期务农家庭来说,农地确权对于提升农业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作用都不明显。因而,在农地确权政策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高承包地的经济回报。

第二,培育特色产业盘活农户土地要素,创造劳动力就业机会,吸引劳动力集聚,增加农户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的可能性。我们课题组调查发现,浙江许多乡镇都有自己的特色产业。一方面,这种产业集聚为本地农户创造大量就业机会,让本地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更稳定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产业集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而增加了本地农户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的可能性。

第三,努力扩大集体收入,优化集体收入的分配机制。发挥好数字技术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好企业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优势作用,提高土地的农业生产率和经济回报;优化集体土地收入向农户的直接和间接转移支付制度,在做大集体的同时增加农户的直接收入和生活福利。